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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6号申请人: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097号。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981414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盛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豪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昆山诺信克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