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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王江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王江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南,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王江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6794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敏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敏上诉称,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因取得重庆市南岸区XX路X号X幢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后,起诉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无合法理由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上诉人搬离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故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