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传水与孔庆华、蔡卫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传水,孔庆华,蔡卫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13号原告:单传水,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孔庆华,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被告:蔡卫福,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原告单传水与被告孔庆华、蔡卫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单传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传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单传水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