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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传水与孔庆华、蔡卫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传水,孔庆华,蔡卫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13号原告:单传水,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孔庆华,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被告:蔡卫福,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原告单传水与被告孔庆华、蔡卫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单传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传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单传水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