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加中与冯志冬、臧红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中,冯志冬,臧红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041号之一原告:李加中,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冯志冬,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臧红贞,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中诉被告冯志冬、臧红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志冬、臧红贞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加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志冬、臧红贞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