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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俊清与周良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清,苏才,周良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俊清,男,1965年5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勇,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才,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周良青,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马俊清因与被上诉人苏才、原审被告周良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俊清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俊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马俊清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马俊清负担,余款35元本院予以退还马俊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晓元审 判 员  卫 杨代理审判员  徐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