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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69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号房屋一套,但因上述房屋远超于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执6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