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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玉华与胡日查、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华,胡日查,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897号原告玉华,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胡日查,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海风,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玉华与被告胡日查、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76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胡日查、海风于2015年12月9日从原告处借款17680.00元,约定2016年12月9日还款,到期后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不予偿还。胡日查、海风承认胡日查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日查、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玉华借款本金17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秀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