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炳珍,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冯云,女,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炳珍与被申请人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云X**,本院作出(2014)平立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云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康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