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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龙传与曹帅、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传,曹帅,王海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912号原告:李龙传,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刚,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推荐社区凤阳县刘府镇九龙村民委员会。被告:曹帅,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海英,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址同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元,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推荐社区凤阳县中都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原告李龙传与被告���帅、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龙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龙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龙传负担。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