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在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在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在右,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艳,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一层、六层、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1089700N。法定代表人:陆士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鹏,该公司法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颖龙,该公司农险部员工。上诉人吴在右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张家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在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被上诉人中华保险张家口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鹏、席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吴在右主张因其种植的大棚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5月10日受到自然灾害,要求中华保险张家口支公司按约理赔。中华保险张家口支公司主张吴在右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只有2015年4月16日一次,且已理赔。根据案卷所载的证据来看,2014年12月3日吴在右报险的短信截图中保险公司通知了报险案号,但该案报险内容未查明。吴在右与95585客服电话通话录音中可确认其于2015年4月16日报险两次,但2015年5月10日是否报险未予审查核实。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吴在右的报险及受损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在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6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