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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琴娜、金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琴娜,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何琴娜,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金颖,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何琴娜与被执行人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40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