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先宴与被执行人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先宴,刘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先宴,男。被执行人刘传安,男。申请执行人伍先宴与被执行人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1723执1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传安名下的众泰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传安名下的众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