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破申3号申请人: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范晓征,董事长。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2000年起因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投资出现严重亏损,自2004年3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经营,公司资产价值约1500万元,负债为43409.7万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日,公司性质为其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注册资金为23064万元,经营范围为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经营;农业科技产品的研制、生产等。本院认为: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ultae1cqx8dpd4fn3j审 判 长 陈杰林审 判 员 陈桂华审 判 员 韩 芬法官助理 汪 伟书 记 员 叶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