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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恢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继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68号之五被执行人宋继燕,男。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继燕在中国工商银行18×××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95.4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继燕在中国工商银行18×××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