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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海,薛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0982198-2。被执行人王海,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薛卫权,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司机,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薛卫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海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薛卫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执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