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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与被告李继春、高岐、高幸、高军、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李继春,高岐,高幸,高军,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928号原告高子祥,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原告聂维莲,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五居委三组42号。系原告高子祥妻子。原告高如举,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被告李继春,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高岐,男,约39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教堂巷。被告高幸,男,约37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教堂巷。被告高军,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玉家洼村。被告高玲,女,约29岁,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与被告李继春、高岐、高幸、高军、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子祥、聂维莲、高如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审 判 员 艾   婷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峻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