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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广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振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天津广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振水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5号原告: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法定代表人:罗金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广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工业区内中心路东区17号。法定代表人:丁保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水,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朱振水,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振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01元,减半收取计98400.5元,由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