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与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陈伟,陈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93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94547-7。代表人孟广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治长、崔超,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伟,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建,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诉被告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陈伟、被告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青岛青胜迪爱思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申请驳回其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4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