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小付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意文餐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14号原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肖东海,销售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晖,男。被告:小付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意文餐饮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主要负责人:宋成。原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小付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意文餐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到被告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