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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晋华、张健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晋华,张健,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谭晋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伦,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健,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中,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彝族自治县东光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男,该局职工,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上诉人谭晋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晋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周文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