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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长喜与杨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喜,杨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祥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喜与被执行人杨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祥云偿还李长喜借款本金238166元及从2014年6月8日起到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计息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杨祥云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祥云所有的位于山阳县城关镇翠屏小区中段的房屋一套(李秀英所建的集资楼中单元四楼西户,该房屋面积165平方米)。该房屋已委托评估。因被执行人杨祥云拒不配合,导致无法评估。本院2017年4月17日以被执行人杨祥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山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李长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杨祥云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作出后,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英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