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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682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肖峰、李凤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峰,李凤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3682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潇,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峰,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凤海,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峰、李凤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肖峰、李凤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峰、李凤海的起诉。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柴修峰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