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陕西熠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燊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熠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燊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熠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军区一号院。法定代表人:穆小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燊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中海铂宫326f。法定代表人:邱庆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熠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燊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