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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卿宇与黄昆招、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卿宇,黄昆招,黄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793号原告:黄卿宇,男,1963年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昆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玉凤,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卿宇与被告黄昆招、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卿宇,被告黄昆招、黄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卿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昆招、黄玉凤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黄昆招与黄玉凤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黄昆招、黄玉凤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黄卿宇借款。自2011年8月21日向原告黄卿宇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1日还款本金1万元。约定还款日2013年1月1日到来后,黄卿宇向黄昆招多次催讨欠款,黄昆招一���借故拖欠至今分文未还。黄昆招辩称,黄昆招确实是借了1万元,已还款300元,还欠9700元。利息不应该是10200元,黄昆招已还了部分利息,黄卿宇的计算错误。3万元已经还了2万元,剩下1万元。其中黄昆招已经还了一些钱,现在黄卿宇还要求计算利息,是不对的。利息跟本金都有错,黄昆招不接受。借钱是黄昆招自己借的,签字也是黄昆招签的,不应该连黄玉凤一起告。黄玉凤辩称,黄玉凤没有向黄卿宇借钱,黄卿宇不应该起诉黄玉凤。经审理查明,黄昆招与黄玉凤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1日,黄昆招向黄卿宇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黄卿宇收执。该1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口头约定月利率3%。2016年12月20日黄昆招还款300元。上述事实,有黄卿宇提供的借条及各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昆招向黄卿宇借款1万元,有黄昆招出具的借条及借贷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案涉借款仅口头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黄卿宇可随时要求黄昆招还本付息。黄卿宇、黄昆招双方均认可案涉借款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黄昆招主张已依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份,黄卿宇不予认可并主张黄昆招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对此,本院认为黄昆招作为承担利息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对其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黄昆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份,本院对黄昆招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黄卿宇主张黄昆招支付利息至2012年,并请求黄昆招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黄昆招另于2016年12月20日支付的300元可以用于抵扣本案借款利息。本案借款形成于黄昆招、黄玉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黄昆招陈述,案涉借款系其为出借款项给他人以赚取利息而向黄卿宇所借,应认定为家庭经营资金周转所需。黄昆招、黄玉凤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黄昆招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证明其二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其各自所有且黄卿宇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借款本息应认定为黄昆招、黄玉凤夫妻共同债务,黄玉凤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昆招、黄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卿宇借款1万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黄昆招已支付的300元应在本项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黄卿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黄卿宇担2.5元,由被告黄昆招、黄玉凤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洪双凤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