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79号原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武,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川,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子风扇总成”产品,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20524.75元。2015年6月1日,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万元,余下119939.75元货款未付。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对下欠货款金额签章确认,但至今一直未付。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939.75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迟延付款的资金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浙江众迪零部件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黔0303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浙江众迪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3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违反了关于破产债务人关联案件的管辖规定,本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甘曙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