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金利马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金利马工贸有限公司,马丽娜,胡林挺,胡关堂,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胡明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8184-9。法定代表人蒋红胜。被执行人浙江金利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区百合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844087673。法定代表人胡关堂。被执行人马丽娜,女,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林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关堂,男,1952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731137601。法定代表人方华荣。被执行人胡明先,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浙江金利马工贸有限公司、马丽娜、胡林挺、胡关堂、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胡明先(2016)浙0723执21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经审查,该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