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业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大石桥市小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石桥市某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李某弃车逃逸。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马某某因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另查,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马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交强险理赔款归被害人家属所有,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予以供认,并有证人董某某、林某某、董某一、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营(辽)公(营)鉴(法医)字(2017)24号鉴定书、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本案发、破案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宛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