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臣宏与蔡永梅、王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臣宏,蔡永梅,王成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360号原告杨臣宏,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蔡永梅,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王成龙,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原告杨臣宏诉被告蔡永梅、王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杨臣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臣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