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杨某某与阿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阿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阿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7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501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受偿权利50000元,执行费5501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鲁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