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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丙,王某丁,王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584号原告:王某甲,男,193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被告:王某乙,女,6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王丙,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王某丁,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王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王某己,女,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王某庚,女,40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丙、王某丁、王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