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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华容与冯加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容,冯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容。被执行人:冯加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冯加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68元(含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116元、执行费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