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华容与冯加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容,冯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容。被执行人:冯加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冯加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68元(含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116元、执行费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