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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国建与赖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建,赖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国建,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赖华勇,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5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赖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冻结了赖华勇在邮政银行帐号帐户内的存款2300元,现因需扣划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赖华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上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