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丁春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丁春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16号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学(系原告公司职工),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功(系原告公司职工),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春芳,女,约3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丁春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