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诉被告四川鑫循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四川鑫循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780号原告:王涛,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7月28日,住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鑫循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清。原告王涛诉被告四川鑫循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涛承担。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