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晓丽与陈洪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丽,陈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姜晓丽,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黄芩塔拉嘎查。被执行人:陈洪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黄芩塔拉嘎查。本院在执行姜晓丽与陈洪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姜晓丽申请撤回对陈洪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