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一与胡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一,胡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14号 原告:胡某一 被告:胡某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一与被告胡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一基于与被告胡某二和解,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某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同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忆 打印责任人:李同生 校对责任人:吴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