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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一与胡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一,胡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14号 原告:胡某一 被告:胡某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一与被告胡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一基于与被告胡某二和解,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某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同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忆 打印责任人:李同生 校对责任人:吴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