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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光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光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光,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永城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车站中队中队长,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20日到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11月11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永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豫14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王永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国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永光及其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辉审判员  贾运法审判员  孙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珊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