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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淑芳、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力豪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淑芳,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力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淑芳,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妙忠。委托代理人:吴越文,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弘勉,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揭东力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埔尾村2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方威廉。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陈淑芳诉被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揭东力豪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淑芳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5月20日向揭东力豪家具有限公司颁发的11本房地产权证和2013年4月17日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11本房地产他项权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列(2017)粤5203行初7号。因该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