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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云、刘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云,刘德群,汤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常云,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德群,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汤旭,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常云与刘德群、汤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2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