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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贺从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贺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207号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成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从山,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