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贺从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贺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207号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成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从山,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成都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