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虹与房文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虹,房文军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虹,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望金,北京谦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文军,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虹因与被上诉人房文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夏虹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夏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上诉人夏虹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房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杨清惠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孙 鑫书 记 员  陈剑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