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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党斌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卫,党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2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卫,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南李村村民。 被执行人党斌斌,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里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卫与被执行人党斌斌民间借贷纠纷(2016)晋10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红卫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10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宝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