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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某诉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52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77年6月28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教师。被告: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庞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