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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锦兴、陈阿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兴,陈阿志,赵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91号移送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锦兴,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阿志,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赵远达,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锦兴、陈阿志、赵远达罚金一案,本院(2016)闽06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锦兴、陈阿志、赵远达应当缴纳罚金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兴、陈阿志、赵远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