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景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景标,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容留卖淫于2012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罪缓刑宣告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浩然,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景标及辩护人沈浩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卖淫部分自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景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603号2楼经营足浴店容留违法行为人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卖淫。1、2016年7月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罗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唐树明上交台费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张景标。2、2016年7月9日2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丁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唐树明上交台费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张景标。二、介绍卖淫部分自2017年1月,被告人张景标安排方弋棉(已另案处理)到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在获取嫖客信息后介绍违法行为人吴某(已行政处罚)前去卖淫,具体如下:1、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景标与熊某谈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后,安排违法行为人吴丽英前往义乌市稠江街道金伦酒店519号房间与熊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违法行为人吴某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上交人民币100元好处费给被告人张景标;2、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景标与王某谈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后,安排违法行为人吴丽英前往义乌市顺呈酒店313号房间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违法行为人吴某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2017年1月6日,义乌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景标违法所得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景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丁某、唐某、余某、范某、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景标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景标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景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沈浩然提出被告人张景标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景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景标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清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晓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