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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勇与被执行人谯思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17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谯某某,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12万元。经���,被执行人谯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627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