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勇与被执行人谯思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17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谯某某,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12万元。经���,被执行人谯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627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