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高新区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19号原告:刘蕊,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阿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法定代表人:仪彦龙,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高新区支行。原告刘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高新区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若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