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建芳与张光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芳,张光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97号原告:何建芳,男,汉族。被告:张光密,男,汉族。原告何建芳与被告张光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建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