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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司汉忠、荣凤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汉忠,荣凤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922号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广州路。法定代表人:汪小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汉忠,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荣凤玲,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汉忠、荣凤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司汉忠、荣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司汉忠、荣凤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司汉忠、荣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0元,由原告沭阳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