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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甲诉被告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28号原告:屈某甲,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月5日,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6月19日,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屈某乙,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3月7日,住陕西省志丹县。原告屈某甲诉被告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屈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航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