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甲诉被告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28号原告:屈某甲,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月5日,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6月19日,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屈某乙,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3月7日,住陕西省志丹县。原告屈某甲诉被告汪某某、刘某某、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屈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航航 百度搜索“”